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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师范专业学生自主教育实习管理的通知

2016年09月26日 18:08  点击:[]

各相关院系:

按照学校本学期教学工作安排,我校2013级师范类专业及哲学专业学生已于9月13日前往学校教育实习基地进行教育实习,为加强对自主教育实习的管理,保证自主实习学生的教育实习效果,现就加强自主教育实习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自主教育实习的时间安排与集中实习同步进行,需严格按照学校教育实习时间(9月13日至11月26日)、任务的安排,以规范的形式和程序进行教育实习。自主教育实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和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自主实习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从事任何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2.为了便于学校对自主实习学生的管理和监督,请各相关院系统计本院系自主教育实习学生实习学校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实习学校名称、实习学校联系人、实习学校联系方式、实习学生联系方式等),填写《自主教育实习学生统计表》(见附件1)于10月10日前以院系为单位统一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xcsjjxk@163.com),逾期未报送或学校抽查中发现提供的实习学校信息不属实的学生均按未参加教育实习处理。

3.各相关院系应指派一名指导教师,专门负责自主实习学生的管理和检查工作,请各相关院系将自主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于9月30日前上报至教务处实践科。指导教师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络及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自主教育实习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也将在教育实习期间对自主教育实习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自主实习生也应定期向本院系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进展以及自己的思想、生活等状况。对于在自主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4.自主实习学生在实习工作结束、实习鉴定完成后应立即返校进行实习总结,并向所在院系交回实习日志、实习鉴定表等有关信息反馈材料。

5.各院系在学生教育实习结束后的一星期内,对自主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希望各相关院系进一步加强对自主实习学生实习纪律、实习安全的管理工作,确保自主教育实习学生的实习效果,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自主教育实习学生统计表

教务处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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